新大校办字〔2013〕32号
关于补充《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部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大校字〔2010〕113号)中关于普通本科生转学的有关规定做如下补充:
一、转学条件和要求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提供证明材料,可以申请转学: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本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它学校继续学习的;
2.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本科专业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2.预科阶段学习者;
3.高考生源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或特培生的;
5.直升本学生;
6.艺术类等学科专业,凡通过专业加试、面试考核录取的;
7.转入我校的学生,高考成绩低于转入专业当年录取的平均成绩;
8.本科三年级以上者(含三年级);
9.已有一次转学者;
10.欠交学费、教材费、住宿费的;
11.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12.应予退学的;
13.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原则上要求转校生转入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文科学生不得转入理(工)科专业学习;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艺术类专业学习。
二、转学办理程序
(一)拟转出我校学生应先向所在学院提出转学申请,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及学校逐级审核后提出学校意见,若我校同意转学申请,将出具相关材料。
(二)拟转入我校学生在取得所在学校同意后,应提供所在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学生录取花名册、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科课程成绩、所属学院出具的学生在校表现等全面鉴定,加盖相关印章,并出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三)拟转入我校学生所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将由我校相关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及学校逐级审核,如同意转学申请,则接受全部材料,加盖印章并出具接收函,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确认签字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四)跨省转学者须出具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双方在确认签字并盖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五)须转户口的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公安部门办理。
特此通知。
20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