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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的通知(校办字(11)1号)
作者:佚名    政策文件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0/28         ★★★

新大校办字〔20111

 

 

 

 

关于修改《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帮助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结合学生学习实际,经2010122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大校字〔2010113号)第九章中涉及延读学生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第五十九条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在学校进行毕业审核前可提出永久结业或延读的申请;未达到学位要求的学生,在学校进行毕业审核前可提出放弃学位申请毕业或延读的申请。申请延读者须办理延读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延读,按永久结业处理;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仍达不到毕业要求者,不能延读,按永久结业处理。做永久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再享有返校重考的机会。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延读:

(一)在修业年限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者。

(三)在修业年限内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汉语言(民考汉、双语)学生CET或专业外语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

(四)在修业年限内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民语言(汉考民)学生HSK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

(五)创新学分未达到规定者。

第六十一条 延读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在修业年限内可在开课学期期末考试前提出申请,学校对符合要求者在期末考试期间安排一次考试,但不得参加开学补考;参加课程培训辅导班的延读学生,统一参加学校安排的课程考试;凡CETHSK成绩未达到毕业、学位要求者,必须参加校内组织的CET、专业外语或HSK等考试。

第六十二条 延读学生在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按永久结业处理。

延读学生为在籍不在校学生,因此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延读学生所发生的事故负责,延读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延读学生学校将取消学籍。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学籍管理 修改 通知

 新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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