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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校办字(10)113号)
作者:佚名    政策文件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0/28         ★★★

新大校字〔2010113

 

 

 

 

关于修订印发《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际,学校对2007年下发的《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大校字〔20078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大校字〔200787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学分制教学管理需要,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新疆大学入学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在学校确认后生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假满报到时,须交原毕业学校、工作单位、所在街道或乡镇的证明;因病请假者,还须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未请假者或请假两周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新疆大学学籍,并发给校徽、学生证。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在新生入学健康复查中,凡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可在一年内治愈并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和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报考其他学校,治疗期间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院和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年度相应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注册日期内办理缴费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者或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各项费用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申请绿色通道获准后,办理有关手续予以注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学生未请假、请假未准及未办理注册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注册时须按《新疆大学学生完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在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进行电子注册。

第二章 学制、修业年限

 第五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准,本科四年(建筑学五年),专科三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休学、保留学籍者按有关规定顺延)。

第六条 学生在专业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正常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超过规定年限者,不予注册,不予延读。

第七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注册等手续。

第三章 学习安排与考勤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学生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各类课程,一般按学期安排学习进程,未取得学分需重修课程或因转学、转专业需补修课程的,必须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审核获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民语言高考录取的新生,经考核成绩优秀者可直接进入专业学习,其余学生须进行预科学习,具体详见《新疆大学预科生管理办法》。

第十条 免听

学生需修读的课程,相互发生冲突,可在开课两周内申请免听某一课程。免听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任课教师批准,可免听部分或全部课程讲授,但必须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和实践教学规定的教学活动,并参加该课程规定的各种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体育课、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公共基础课、实验课、实习课,以及学校规定的其它必须随堂修读的课程,均不准予免听。

第十一条 军训、劳动原则上不允许免修。对身体有残疾的学生或患某种疾病不能修劳动和军训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及学校指定医院和军训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劳动和军训,但须用其它选修课学分补足这些课程规定的学分。因上述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可安排修读体育保健课程。经体育部认定者,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十二条 辅修

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兴趣和学校教学条件,可再选择一个分属不同类别的专业作为辅修专业,经考核合格取得辅修专业相应课程学分者,经教务处审核,颁发新疆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环节,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请假获准后方可生效。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请假除急病和特殊紧急事故外,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得事后补假。请病假者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请事假者必须提供充分的事由,审批时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请假三天以下,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两周以下,由学院领导审批;请假两周以上六周以下者,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在校外进行实践教学环节时由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审批。

第十六条 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学生的考勤工作,依照《新疆大学学生教学环节考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学院考勤管理办法,并每月汇总向学生公布考勤结果。

第十七条 学生缺勤时间一律折合为缺课时数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参见《新疆大学学生教学环节考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根据考勤,每学期旷课累计达12-17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18-23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24-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 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课程及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如实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具体按照《新疆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非外语专业的汉语言(民考汉、双语)本、专科生必须在校内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外语专业的本科生必须在校内报名参加国家专业外语等级考试;民语言(汉考民)学生必须在校内报名参加国家汉语水平考试。以上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其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凡在校外报名参加的上述各类考试均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核成绩满60分者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成绩以及不宜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或实践环节按A(优90-100)、B(良80-89)、C(中70-79)、D(合格60-69)、E(不合格<60)五级分制记分,可按规定的标准换算,D(合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学完某一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学分。学分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是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提前毕业、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成绩等级与绩点的关系为:A的绩点为4, B的绩点为3, C的绩点为2, D的绩点为1, E的绩点为0

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成绩≥60,绩点=(成绩-50/10,绩点小于1时取0

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的计算:

(一)一门课程的学分绩 = 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

 

                   所学课程的学分绩之和

(二)平均学分绩 = ---------------------

                   所学课程的学分之和

 

经重修(考)取得学分的课程,计算学分绩时,考核成绩按60分或D(合格)记载。

第二十二条 民考民已插入汉语言班学习的学生,凡必修课程考核综合成绩达50分(含50分)以上者,民考汉学生,凡必修课程考核和汉语言班使用统一试卷的,综合成绩达55分(含55分)以上者,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该课程成绩在系统中可按合格记载。

第二十三条 缓考

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考核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学生必须在一学年内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其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重修 (重考

学生初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任意选修课程除外),在次学期开学第一周参加重考。重考后仍未取得学分的实践类课程(含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或实训课等)必须进行课程重修。

2010级入学的学生,学生在学制内重考次数不得超过三次,降(留)级学生、延读生除外。凡学校安排的考试,学生错过重考的均记为一次重考。重考不得申请缓考。毕业审核前重考次数未达到两次的课程学校将安排一次重考。其他课程学校将不再安排考试。

第二十五条 对公共任意选修课,只记载合格成绩。对于无故不参加已修公共任意选修课程考核或参加考核但成绩不合格者,在成绩表中不予以注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还必须按照教育部规定参加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第二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已修课程考核者,按旷考论处,并在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学生考试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在成绩表中注明作弊字样。旷考和作弊学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开学重考。对无故两次不参加已修公共选修课程考试者,取消一次选课资格。

第五章 转专业、插班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按《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能转专业、转学:

(一)本科专业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二)预科阶段学习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从低批次向高批次转专业(转学)者;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或特培生者;

(七)本科三年级以上者(含三年级);

(八)已有一次转专业(转学)者;

(九)无正当理由者;

(十)不符合其他转专业、转学条件者。

第三十条 学习成绩优秀且HSK成绩达8级,能用汉语听课、学习的民语言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教务处批准,可在同专业汉语言班试读一学期。试读期满,成绩均合格者,可正式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进入同专业汉语言班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按照《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可根据转入专业课程学分要求编入同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者,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学分,其它课程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转入专业已开设而未修读的课程,须进行补修。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需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由本人申请,需附有关证明,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的学生,需连续病休,必须办理续休手续,但累计休学(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

(二)根据考勤,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贷(助)学金。休学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在校期间只可保留学籍一次,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新学年开学前为止。

第三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习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一般应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满仍需要继续保留学籍者,必须办理继续保留学籍手续。学生在校期间,申请保留学籍(休学)不得超过两次。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违者取消学籍。同时,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所取得成绩亦无效。

第三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保留学籍证明和相应证明原件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获准后方可生效,因病休学者,须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二)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将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学籍。

(三)获准复学的学生被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 退学、降级与学业警告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未取得的课程(任意选修课除外)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40学分者(含40学分);

(二)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或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的学生,或因其它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三)因病休学期满两年仍不能复学者;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者;

(四)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五)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及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填写《新疆大学学生退学审批表》。因病退学,须有医院证明;学生本人要求退学,须有本人及家长签字的申请报告;委培生要求退学,须经委培单位同意,其它原因退学,应附情况说明等。

第四十二条 凡因本规定第四十条所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经党政办公会议讨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此类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生源所在地。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发放学历证明书。

(二) 取消学籍、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学业警告:

(一)一学期未取得课程学分达到该学期规定学分的50%;

(二)各学期累计未取得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16学分者。

第四十五条 每学期进行一次学业警告。学院应向相关学生及学生家长发出书面学业警告通知书,并保存回执单。汇总名单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未取得的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6学分者,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籍处理时将被降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班级学习。未取得的学分数累计未超过26学分者,也可自愿申请降级。学生在校期间,降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依据《新疆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及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可根据《新疆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分。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考试违纪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考试作弊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在创新学分认定和毕业审核过程中,凡以虚假成绩(证书)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作弊行为认定,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在第二次纪律处分时,一般按其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给予高一级处分。

第五十一条 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认定,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有分裂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煽动闹事者;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及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悔改者。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行政处分审批表。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学院审定,报教务处或学生处批准;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由学校审批。

第五十四条 因触犯国家治安处罚条例而受到公安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学生,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一)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自治区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答复。

(四)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自治区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其中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而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报请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退学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予撤销。

第九章 毕业、学位、延长修业年限、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毕业班的学生进行德、智、体、美等诸方面的鉴定和审核。

2010级学生开始(含2010级),在籍的本科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同时民语言(汉考民)非汉语言专业学生HSK成绩达到七级、汉语言专业HSK成绩达到八级;汉语言学生CET-4级成绩达到355分;民考汉学生CET-4级成绩达到319.5分;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010级学生开始(含2010级),在籍的本科学生,达到毕业要求者,同时民语言(汉考民)非汉语言专业学生HSK成绩达到八级、汉语言专业HSK成绩达到十级;汉语言学生CET-4级成绩达到390.5分;民考汉学生CET-4级成绩达到355分;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汉语言班学生全国专业英语4级成绩(100分制)达到60(民考汉55),民语言班学生全国专业英语4级成绩(100分制)达到40分;外国语学院俄语专业汉语言学生全国专业俄语4级成绩(200分制)达到120(民考汉110),且符合《新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九条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在学校进行毕业审核前可提出永久结业、在校延读或离校延读的申请;未达到学位要求的学生,在学校进行毕业审核前可提出放弃学位申请毕业、在校延读或离校延读的申请。申请在校、离校延读者须办理延读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延读,按永久结业处理;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仍达不到毕业要求者,不能延读,按永久结业处理。做永久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再享有返校重考的机会。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在校延读:

(一)在修业年限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者。

 第六十一条 在校延读学生,要求按正常程序缴费注册。未按学校规定办理完费注册手续者,不再给予重修机会,按永久结业处理。在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申请离校延读:

(一)在修业年限内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汉语言(民考汉、双语)学生CET或专业外语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

(二)在修业年限内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民语言(汉考民)学生HSK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

(三)创新学分未达到规定者。

第六十三条 离校延读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参加校内组织的CET、专业外语或HSK等考试。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离校延读两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永久结业处理。

离校延读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离校延读学生所发生的事故负责,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学籍。

第六十四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未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受到退学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外。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同时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负责追回并向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注销证书的申请和说明。

第六十七条 毕业、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学籍自动注销;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学籍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自动注销。

第六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其它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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