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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程
作者:佚名    政策文件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6/2           ★★★

   根据《国家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程》结合新疆普通话培训测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请自治区各机辅测试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地点和时间由测试机构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条  报名时须查验应试人身份证和近期证件照片,并登记录入相关信息。

    第三条  报名手续办理完毕,发给应试人《普通话水平测试准考证》,并告知具体测试时间和地点。

 

    第四条  考场应相对封闭,整洁肃静,在醒目处张贴应试须知、测试流程和考区平面示意图等告示。

    第五条  考区应设置候测室、备测室、测试室、考务办公室。

    第六条  网络测试考场应设置1个控制台、若干个测试室,每间测试室设置1个机位。单机测试考场应做到一机一室,并尽量安排在语音室或微隔室。

    第七条  考区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考区工作证,无证人员不得进入考区。

 

 

    第八条  测试试卷由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提供。

    第九条  试卷由专人负责提取和分配。

    第十条  测试结束,由专人负责计算机内试卷的相关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报到顺序随机安排应试人在相应的机位进行测试。

    第十二条  每台测试机只允许一名应试人应试,其他人员不得同时进入测试室。

    第十三条  考务人员须核对应试人身份,引导应试人就位,并告知应试人应声音清晰,音量适中。

    第十四条  测试结束后,测试室管理员检查应试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应试人离开测试室。

    第十五条  测试结束,考场负责人填写测试情况记录。

 

    第十六条  第一项读单音节字词、第二项读多音节词语和第三项朗读短文由计算机自动评分;第四项说话由两名测试员人工评分。

    第十七条  测试员测评第四项时,无权查看应试人身份信息。

    第十八条  第四项评分结果为2名测试员打分平均分值。

    第十九条  前三项得分和第四项得分合计,为应试人测试初始成绩,经测试机构核查、复审后,即认定为最终成绩。

 

 

    第二十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级测试机构制作,加盖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省级测试机构印章。

    第二十一条  经复审合格的一级甲等、一级乙等成绩应在相应的等级证书上加盖复审机构印章。

 

    第二十二条  测试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和语音档案,其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  文书档案包括报名表、第四项说话评分记录表、复审记录表、考生成绩单、证书签收单等。

    第二十四条  语音档案指完整的现场计算机录音数据,包括试题文本、应试者考试录音。

    第二十五条  测试档案应有备份。

  

    第二十六条  上级测试机构对下级测试机构实施测试的组织与管理进行巡视考评。主要内容为:考场的设置是否规范、测试流程是否规范、工作人员操作是否规范。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复审制度,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组织专家对测试成绩进行复审,保证测试质量。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者:帕提古丽   发布时间:2015-08-24

文章来源:http://www.xjyw.gov.cn/fg/content/xinwen-content/962574932d0940e2977a9db561d9cf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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