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9 16:18:23  文章录入:kskxju  责任编辑:kskxju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