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教试中心函【2015】71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全国统一实行电子转考。考籍电子档案由省级考办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进行寄发和接收(以下简称“转考平台”)。教育部考试中心确定并公布办理电子转考的时间和电子档案信息格式。办理转出手续时间为:上 半年为3月1日— 9日、下半年为9月1日—9日;办理转入手续时间为:上半年为3月1日— 31日、下半年为9月1日—30日;考生根据公布的规定时间来办理转考业务,当次逾期者请在下次办理的时间办理。
一、转出手续
1、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办理省际转考手续。
2、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并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准他人代办。
3、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4、考生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转出地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到参加考试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以下简称“转出表”),对转出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 “转出表”(附1)上签字。
5、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对考生填写的“转出表”信息核对无误后且同意转考的,在“转出表”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6、考生须本人持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转出表”、身份证、一寸免冠蓝底电子照片(尺寸384*512)、所有的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原件到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考籍科办理转出手续。经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出。
7、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8、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州、市)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9、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10、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二、转入手续
1、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转出手续中的第2、3、6、7、8、9、10条的规定;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通过“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2、转考考生应当按转入地省级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
3、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
4、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入地省级考办,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入地省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附2)上签字。
三、各地(州、市)自考办提前做好宣传工作,学习掌握电子转考工作的相关要求,确保电子转考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
自治区自考办
2015年10月12日
附1.doc
附2.doc